著作权丨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构卓企服 2897 2021-11-03 17:18:33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其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目录、索引、链接中的内容如果侵犯他人权利,而服务商自身没有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当前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逻辑,权利人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移除可能侵权的内容,其确定责任的条件基本上就是对“红旗规则”的移植,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却不加删除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该规定的第7、8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实施了帮助和教唆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但是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需要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第11条中规定,服务提供者如果有直接经济利益来源于用户侵权的作品,就需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删除上传内容就可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避风港原则只能排除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用支付赔偿金,而删除侵权链接本来就是侵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责任。其次避风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的情形,即明确表示其只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没有改变服务对象上传的信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户的行为侵权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移除侵权内容,但是同时规定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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